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檔案史料文物查詢系統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暨同意書

一、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

本館為辦理館藏檔案史料開放應用事宜,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與範圍

1.本館將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的保存期間內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利用地區不限。

2.本館將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於蒐集目的之各項業務執行,包括因業務執行所必須之各項聯繫、通知、統計分析等。

三、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1.本館因執行業務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包括電子郵件信箱、證件姓名、證件號碼、聯繫電話、聯繫地址等。

2.當您使用本館文獻檔案查詢系統,本系統將使用cookies進行管理及記錄,包括記錄IP位址、使用標的及時間等軌跡資料。

四、個人資料之提供

1.您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若拒絕提供個人資料,本館將無法提供相關服務。

2.請提供您本人正確、最新及完整的個人資料,若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請主動向本館申請更正。

3.若您提供錯誤、過時、不完整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如造成相關權益受損,由您自負責任。

五、個人資料之保密

本館將善盡個人保護資料之責,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致您的個人資料被竊取、洩露、竄改、遭其他侵害者,本館將於查明後以電話、電子郵件或網站公告等方法,擇適當方式通知您。

六、當事人就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

您可以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就本館保有您的個人資料行使以下權利:

1.請求查詢或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

惟因本館執行業務所必須者,本館得拒絕之。若您欲執行上述權利,或有任何建議指教,請與本館聯繫。
電話:049-2316881分機321,電子郵件:archivesservice@mail.th.gov.tw。

七、同意書之效力

1.當您勾選「我已閱讀並同意」時,即表示您願意以電子文件方式行使法律所賦予同意之權利,並具有書面同意之效果。

2.本館保留隨時修改本同意書之權利,內容修改時將於本系統最新消息公告。如您未於公告後一個月內提出異議或仍繼續使用本系統相關服務,將視為您已同意並接受增訂或修改內容。

八、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同意書之解釋與適用,以及本同意書有關之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並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系統處理中
如果系統過久無回應,請按[ Esc ] 關閉 loading 版面,並重新操作剛才的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