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檔案閱覽須知
一、文獻檔案有數位化者,原則上不提供原件調閱,請逕至文獻檔案查詢系統線上檢索查詢。
二、到館閱覽
(一)以預約為優先。
1.閱覽室地點:本館文獻大樓一樓檔案閱覽室(南投市光明一路252號)。
2.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09:00至17:00(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二)須申請閱覽項目及程序
1.調閱原件、閱覽限制應用或使用高解析數位圖檔,須先提出申請。
2.依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獻檔案開放應用要點」、「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閱覽室使用須知」,填具「申請書」(公文、郵寄、電子郵件、傳真皆可),或於線上註冊申請,本館受理申請後,15日內准駁通知,到館閱覽。。
三、文獻檔案複製、數位圖檔申請及授權,依據「國史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辦理。
系統註冊帳號
一、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並持有足資證明身分文件者,得申請註冊帳號,應用文獻檔案:
(一)中華民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法人、團體。
(二)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僑胞。
(三)平等互惠國之外國人。
二、帳號註冊流程
(一)首次帳號註冊
須回傳現行有效足資身分證明之文件電子檔(有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之身分證件)至fileapply[AT]mail.th.gov.tw,(註:電子郵件中[AT]請自行替換為@,以利後續寄信。 )主旨註明:「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獻檔案史料查詢系統帳號註冊-身分證件傳送」,經本館審核通過後,會將認證連結寄至註冊之電子郵件信箱,並主動刪除或銷毀所傳身分證明文件資料。
(二)帳號註冊時效
1.帳號註冊後,未寄送身分證明文件者,自註冊日起系統保留期限為3個月,逾期將刪除註冊資料,未來如有需求須重新註冊。
2.帳號註冊後,已寄送身分證明文件,但未啟動認證電子郵件者,自註冊日起系統保留期限為6個月,逾期將刪除註冊資料,未來如有需求須重新註冊。
三、完成帳號註冊後,可於線上閱覽或直接提出應用申請。
四、本系統使用規範
(一)不得將帳號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
(二)不得有篡改或破壞系統程式及資料等行為。
(三)不得有其他有礙系統營運及使用的行為。
(四)引用本系統相關資訊,必須標明出處,並依法保護個人資料。
(五)如有違反本系統使用規範,得隨時終止使用本資料庫。
(六)如對本系統資料有疑問或使用上任何問題,請利用本系統右上角「讀者服務」專區【錯誤回報】反應。
文獻檔案閱覽服務
電話:(049)2316881轉321
傳真:(049)2317782
電子郵件信箱:archivesservice[AT]mail.th.gov.tw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檔案史料文物查詢系統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暨同意書
本館為辦理館藏檔案史料開放應用事宜,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
1.本館將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的保存期間內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利用地區不限。
2.本館將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於蒐集目的之各項業務執行,包括因業務執行所必須之各項聯繫、通知、統計分析等。
1.本館因執行業務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包括電子郵件信箱、證件姓名、證件號碼、聯繫電話、聯繫地址等。
2.當您使用本館文獻檔案查詢系統,本系統將使用cookies進行管理及記錄,包括記錄IP位址、使用標的及時間等軌跡資料。
1.您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若拒絕提供個人資料,本館將無法提供相關服務。
2.請提供您本人正確、最新及完整的個人資料,若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請主動向本館申請更正。
3.若您提供錯誤、過時、不完整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如造成相關權益受損,由您自負責任。
本館將善盡個人保護資料之責,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致您的個人資料被竊取、洩露、竄改、遭其他侵害者,本館將於查明後以電話、電子郵件或網站公告等方法,擇適當方式通知您。
您可以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就本館保有您的個人資料行使以下權利:
1.請求查詢或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
惟因本館執行業務所必須者,本館得拒絕之。若您欲執行上述權利,或有任何建議指教,請與本館聯繫。
電話:049-2316881分機321,電子郵件:archivesservice@mail.th.gov.tw。
1.當您勾選「我已閱讀並同意」時,即表示您願意以電子文件方式行使法律所賦予同意之權利,並具有書面同意之效果。
2.本館保留隨時修改本同意書之權利,內容修改時將於本系統最新消息公告。如您未於公告後一個月內提出異議或仍繼續使用本系統相關服務,將視為您已同意並接受增訂或修改內容。
本同意書之解釋與適用,以及本同意書有關之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並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